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警戒带,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禁止进入范围的专用标志物。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在特定场所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警戒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警戒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安机关使用警戒带,应当以既有利于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公民凯发k8官网登录vip入口、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原则凯发k8官网登录vip入口。夜间使用警戒带应当配置警示灯或照明灯。使用警戒带的情形消失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拆除。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依法使用警戒带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依法使用警戒带。
第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在使用警戒带设置警戒区时,在场人员应当服从人民的指令,无关人员应当及时退出警戒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跨越警戒带、进入警戒区。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违反本规定使用警戒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行政责任。
第九条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县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警戒带的使用管理工作凯发k8官网登录vip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