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国际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凯发国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凯发国际凯发国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