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k8官网登录vip入口骑车未戴头盔出车祸致八级伤残法院判双方各担责一半

      |      2025-02-21 02:36:07

  凯发k8官网登录vip入口骑车未戴头盔出车祸致八级伤残法院判双方各担责一半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头部着地,因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八级伤残,事发时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得到的赔偿会因此“打折”吗?2月1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凯发国际,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定车祸碰撞双方各负一半的责任,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42.75万余元。

  2023年9月21日12时10分左右,吴某驾驶小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左转弯凯发国际,自西向东行驶时遇张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自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张某当即就倒在了地上,彼时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头在地上磕得血流不止。

  吴某蒙了,赶忙打着双闪灯下了车,并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后经公安部门认定,吴某、张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鉴定,张某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体损伤八级伤残。同时,司法鉴定所还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张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其伤后需要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一审另查明,案涉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认定张某损失如下:医疗费98322.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20元(40元/天×43天)、营养费3600元(40元/天×90天)、护理费13145元(125元/天×61天+护工护理29天共5520元)、残疾赔偿金530994.75元(残疾赔偿金63211元/年×20年×0.3=379266元、其儿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0461元/年×25年×0.3÷2=15172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75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800元;财产损失酌情认定500元。上述损失合计656582.58元(其中交强险内损失198500元,交强险外损失458082.58元)凯发国际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中,张某未戴安全头盔,对该部分损伤有直接关系,据此交强险外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458082.58元×0.5=229041.29元,交强险内赔偿198500元,判定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计赔偿张某427541.29元。

  保险公司不服,认为鉴定报告中三位证人的证言存在一样的表述,案涉鉴定不具有公正性,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张某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伤残等级低,对后续生活影响有限,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由此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鉴定报告中所采纳的证言系村委会及邻居所出,虽部分表述用语相同,但结合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对张某的精神检查情况,案涉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一审依据鉴定意见支持相关损失并无不当。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张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一审依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是否佩戴安全头盔可能会影响赔偿金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赔偿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晓光介绍,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对其部分损伤有直接关系,因此在交强险外的损失中予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佩戴安全头盔是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基本安全要求,不仅能有效减少事故中对头部的伤害,还能在法律层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加重,可能在理赔时会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张晓光提醒,无论是为了自身安全,还是为了保障合法权益,我们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正确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并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